復評到底違不違法
在某地醫(yī)療設備項目的采購中,供應商A成為排名第一的預中標供應商。在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出中標公告之后,落標供應商B對中標公告提出質疑,認為公告中的預中標供應商A投標產品的技術指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遂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評,并通知A與B參加復評,復評的結果是取消A的預中標資格。于是,A對采購代理機構提起投訴,理由是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對采購項目進行復評違法。
當地監(jiān)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是,維持評標委員會復評意見。那么,監(jiān)管部門的處理依據是什么呢?僅僅讓質疑方和被質疑方來參加復評到底是不是違法呢?
沒異議不違法
據了解,在本案中,當采購代理機構告知A帶著樣機參加復評時,A當時對復評行為本身未提出異議,而且按時向評標委員會演示其投標樣機,十分配合評標委員會的詢問。在對A投標產品技術指標進一步了解以及核查樣機的基礎上,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自己在最初的評標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失誤,于是作出復評意見:A對招標文件沒有做出實質性響應,取消了A的第一預中標資格。
A之前并沒有對復評行為提出異議,基于這樣的前提,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認為,在有質疑的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來的評審委員會對A的投標樣機進行“復審核查”,是為了進一步核查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的準確性,所以其行為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違法,于是作出維持評標委員會復評意見,恢復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后續(xù)采購工作的處理決定。
其實,最初沒有對復評做法表達不滿,在復評結果不利于自己時,A又投訴采購代理機構的做法違法,這種抱著僥幸心理的取巧做法,也影響著監(jiān)管部門的投訴處理傾向。
無法律依據不可為
針對B對A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僅僅召集三方,即A、B和原來評標委員會成員“當面對證”,試圖把問題解決在質疑階段,這種想法的初衷雖好,但是不少人認為代理機構的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其權力范圍。
貴州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張羽振認為:“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嚴格按政府采購程序進行操作。組織原來的專家對采購項目進行重新評,這不是其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質疑階段解決不了的問題,應該交給監(jiān)管部門去處理?!?nbsp;
也有人認為,在出現(xiàn)質疑后,原來的評標委員會對質疑人和被質疑人進行“單獨”的再次評審,其行為類似于小范圍內的重新招標,明顯不妥當。云南省昆明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董亞波認為,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時應該慎重,監(jiān)管部門處理投訴時也應有依據。
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中心主任余桂成說:“在處理質疑的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質疑屬實,應該立即向監(jiān)管部門匯報,而不應該擅自做出決定?!?nbsp;
復評行為本身無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講,不少官員表示監(jiān)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應更多地注重法律和事實依據。
短 評
監(jiān)管用事實說話
監(jiān)管部門在處理供應商投訴時,會遭遇諸多難題,但處理決定的做出應有充分的依據。
其實,在本案中,看似評標委員會對項目進行了“復評”,實質上是對預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情況進行“復查審核”,但在復核之后又推翻了原有的評標結果,并出了“復評結果”。這種行為很容易讓人理解為代理機構操作違法。如果當初代理機構召集質疑方等當事人時,不用“復評”字眼,而用“復查”字眼,監(jiān)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會更容易點。
即便處理時有很多模糊概念,但是監(jiān)管部門也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及事實,明辨其中是非。如果代理機構因為組織專家復評改變了原有的評標結果,報監(jiān)管部門以決定廢標,重新組織招標,不違法;如果代理機構沒有這樣做,而是私自在復評之后把第二預中標供應商改為排名第一,就是違法操作。所以,監(jiān)管部門處理時要用事實說話,而不應該受其他因素的干擾。
作者:王麗英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