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箱體檢測服務公開招標,A供應商以255.9萬元中標。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A供應商因關鍵設備采集器故障返廠檢修耗時較長,提交放棄中標申請函。隨后,A供應商得知可能面臨的處罰,表示反悔并愿意盡快按照要求履約。
那么,這種情況下是否允許其繼續(xù)履行合同?
不允許。
在本案例中,財政部認為采購文件并未限定必須采用自有設備,A供應商可通過租賃其他廠家設備完成檢測,故其理由不構成“不可抗力”。提交棄標函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意思表示已生效,不存在撤銷可能,采購人應拒絕與其簽訂合同。
一般而言,采購人發(fā)出采購文件為要約邀請,供應商投標為要約,采購人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則為承諾,要約與承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此外,政府采購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嚴肅性,禁止隨意撤銷。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對雙方均具強制約束力,采購人不得擅自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資格。 王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