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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列“負面清單” 禁歧視性采購 2016-08-01 本報訊 福建省財政廳近日發(fā)文明確,將加強對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公告歧視性和傾向性條款的審查。同時,該省還制定了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公告歧視性和傾向性條款“負面清單”,對53項條款分別實行強制性禁止、參考性禁止和指導性禁止,促進政府采購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福建省財政廳規(guī)定,強制性禁止條款是指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包含強制禁止的明顯具有歧視性或傾向性特征的關鍵詞或內容,應當予以修正,采購業(yè)務才能繼續(xù)開展。強制性禁止條款共15項,其中包括,在資格標準中,設有注冊資本金、注冊地為某省、某市、某縣(區(qū))的供應商,產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權函,在某地域經營業(yè)績、利潤、納稅額度、成立年限、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投標供應商的企業(yè)性質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特定行政區(qū)域、行業(yè)、協(xié)會頒發(fā)、發(fā)布的入圍目錄名單或名錄庫,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huán)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y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歐盟認證或境外單一國家的認證證書等條款。在采購需求中,設有指定專利證書,暫定、指定、備選、參考名牌(含配件),“知名”“一線”“同檔次”品牌等不明確的采購需求表述,給采購人提供免費的考察、培訓(外地),要求贈送物品、物件,要求提供產品制造商的授權證書原件、售后服務承諾函等條款。在評標辦法和評分標準中,將注冊資金的多少作為評分標準,制定授權函作為評分標準,投標報價設定最低限價。 參考性禁止條款是指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包含具有一定歧視性或傾向性因素的關鍵詞或內容,應當予以修正或作出說明,采購業(yè)務才能繼續(xù)開展。參考性禁止條款共16項,其中包括,在資格標準中,將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的具體名稱作為資格標準,將協(xié)會、行業(yè)、商會頒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書作為資格標準,將技術協(xié)會頒發(fā)的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標準,將從業(yè)人員等供應商的規(guī)格條件作為資格標準,限定或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等,要求投標人具有同類項目的從業(yè)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在采購需求中,將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指定某制造商或生產企業(yè)的主件、配件、商標、名稱、設計等;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產品再一次進行測試或演示;要求原裝進口,要求家具、訂制器械產品、進口產品交貨期最長為30天等。在評標辦法和評分標準中,指定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商;要求地域性業(yè)績;提出進口產品或配件加分;做出先進性、穩(wěn)定性、成熟性、市場認可度、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規(guī)定由專家自由打分;將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經銷代理協(xié)議、售后服務授權函作為評分條件。 指導性禁止條款是指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包含可能涉及歧視性或傾向性的條款,須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進行論證和判定。指導性禁止條款共22項,其中包括,在資格標準中,要求達到與采購金額不匹配的(即高于)國家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從業(yè)等級標準;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未寫明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前可以由幾個供應商組成,未寫明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資格預審文件未寫明選取辦法和選取家數;設置兩種(含)以上資格審查標準;設置的資格標準與履行合同無關。在采購需求中,設有一個招標項目重要的技術參數打“*”號地方在10個以上;要求提供指定檢測機構、指定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設置的技術、上午條款與履行合同無關;設置的業(yè)績金額要求與采購項目規(guī)模不匹配;指定產品的接口、開關等必須在產品的某個位置上;采購通用類貨物(如計算機、電器等)時,未寫明完全滿足技術參數要求的品牌必須達到3個以上;苛刻的付款條件;苛刻的售后服務要求;苛刻的驗收辦法;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在評標辦法和評分標準中,將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作為評分因素;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分因素;提出同一案例(業(yè)績)重復加分;評分標準未量化,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將地域性的獎項、證書作為評分因素;采用綜合評分時,分值設置與產品質量、服務需求無關;采用綜合評分時,提出在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技術、服務需求 基礎上,“優(yōu)于”招標文件提出技術、服務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寫明“優(yōu)于”的認定標準,也未寫明“優(yōu)于”的每項加多少分;招標文件未寫明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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